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胜”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632,74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3,277.60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095.9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181.64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4
年3月15日出具天健验[2024]7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星德胜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
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年产 3,000 万套无刷电机及
扩能项目
合计 95,983.47 83,181.64 /
注:上表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该
次调整系基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
银行借款予以解决。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增
加星德胜电机、星德胜电气为实施主体;对应增加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十四组、
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8 号为实施地点。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星德胜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 15 号
星德胜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临埠街 15 号
有刷电机技改项目
变更后 星德胜电机 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十四组
星德胜电气 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8 号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未经审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累计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投入进度(%)
入金额
年产 3,000 万套无刷电机及
扩能项目
合计 83,181.64 43,031.13 -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为落实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更好地把握
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以及出于人工成本的区位优势考虑,
公司决定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兴星德胜电机有限公司、泰兴星德胜电气有限公
司、泰兴星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泰兴星德胜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
胜电机”
“星德胜电气”
“星德胜动力”
“星德胜电工”)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 3,000 万套无刷电机及控制系统、500 万套电池包扩能
项目”的实施主体,该布局将优化募集资金投向,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
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加快募投项目进度与投产运营,保障项目预期效益顺利实现。
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星德胜智能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南路 580 号
星德胜智能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南路 580 号
年产 3,000 万套无 星德胜电机 泰兴市珊瑚镇八户村十四组
刷电机及控制系
统、500 万套电池 变更后 星德胜电气 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 8 号
包扩能项目
星德胜动力 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盛元路 1 号
星德胜电工 泰兴市古溪镇阳光大道 5 号
注:实施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南路 580 号”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江苏省苏州市
相城区渭塘镇河道东、保圩路北”为同一地点。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
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由星德胜智能电气购置设备,并
将设备出租给星德胜电机、星德胜电气、星德胜动力、星德胜电工的方式实施该
募投项目。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
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
影响。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增
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
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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