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修订<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
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
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
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并予
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工资总额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支付能力等因
素综合确定,并与公司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当公司超额完成年度利润
目标时,工资总额可相应上浮;当公司未完成年度利润目标时,工资
总额应相应下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具体标准如下:
(一)董事:
(1)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
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或津贴。
(2)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
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
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管理岗位任职领取薪酬,由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
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
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
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
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
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五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
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董事津贴标准,需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经董事
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