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科技: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1: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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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8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修订<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主要是
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
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的种类及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有外汇套期保值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
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
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
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
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
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
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
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
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套期保值,不得
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
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
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告中应当披露资
金汇兑安排及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
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
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
会已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
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
括:
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解决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期保值计划;
间、价格等进行审核检查;
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披露的相
关信息资料;
套期保值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公司及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
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
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
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
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
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
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
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
传递。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
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
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风险分析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拟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
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
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
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
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
告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
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
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
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
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
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
标。
  第二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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