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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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制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等,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
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
人)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
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
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
委员。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
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
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
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批准的之外,其他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
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
方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
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
议案。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经股东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
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
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
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
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
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
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
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
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
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
致。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工作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
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
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
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
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
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
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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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