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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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风险、责任动态适配,激发担当作为;
(二)业绩目标挂钩:薪酬紧密关联公司整体业绩及工作目标达成;
(三)效率公平兼顾:体现岗位价值差异并保障内部薪酬公平;
(四)可持续发展导向:薪酬设计融合长期战略与 ESG 表现,驱动绿色低碳转型及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
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战略中心和财务中心配合提供相
关业绩数据。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岗位薪酬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履
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须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工作
业绩表现综合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
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须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依据应基于
岗位职责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相关事项的实施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激励条件或支付标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遵循以下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按公司月度薪酬流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因换届、改选或任期内辞职离任的,
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及履职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
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包括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
                                        ;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有权根据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决定是否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
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
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变化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确保薪酬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二)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等核心指标增长相匹配;
(三)公司战略调整及组织架构变化。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针对特定战略目标或重大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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