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
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
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符合本条第(一)至(四)项所
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
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
面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九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公开披
露的标准时,上述事项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属于重大
信息遗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
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
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
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
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
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
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
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 50%。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
由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
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后,逐级审批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于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审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
料中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发年度绩效薪酬、停发薪酬、赔偿
损失;
(三)其他处理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二级通用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