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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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
经营需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汇率、利率、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远期、
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计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
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
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
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计划、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并接受内
审部门检查。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
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供应链总监为责任人;
 (三)内审风控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风控中心负责人为责
任人;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
的研究与判断, 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 业务经办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
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
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三) 业务经办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
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
务相关材料。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 业务经办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 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 盈亏情
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七) 内审风控中心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审风控中心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公司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
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中心应会同业务部门及时进行
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及总经理,
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风
控中心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风控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
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
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
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
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
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中心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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