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卡龙: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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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曼卡龙”或“公司”)及其子公
司业务发展,规范原材料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原材料及产品大幅波动
带来的市场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
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
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及
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
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
变动。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锁定成本为原则,必须有明
确的标的,包括库存存货中黄金含量或批发生产订单所需黄金用料。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
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
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
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六条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
权。公司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在征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具
体操作人员。公司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
约。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采购业
务相关部门、财务中心、内审风控中心等。职责分工如下:
  (一)董事会
  (二)采购业务部门
定相应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会授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
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三)财务中心
配资金;
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等,交会计核算岗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会计
处理工作;
方案;
常进行。
  (四)内审风控中心
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 采购业务部门根据现货采购或产品销售情况,提供原材料、产品
相关资料,提出期货保值申请。
  采购业务部门提出的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以下内容:
  套期保值计划应贯彻以下原则:
 套期保值计划在年度计划内的,按照公司财务经营权限报各层级领导审
批。
     第九条 套期保值计划通过审批后,由相关授权操作人按照套期保值计划
内容执行操作。操作人开仓或平仓确认后,操作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主管领
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品种、成交时间、成交价位、成交量、持仓方向和数
量等。
     第十条 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对已开仓的套期保值交易进行跟踪,当市场价
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应立即报告部门中心负责人和财务负责
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
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提交
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具体的套期保值计划按流程批准后,需在采购业务部门和
财务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若因业务需要必须对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时,期货操作小组提前
与采购业务、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协调,确保顺利交割。
                第四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商、证券公司、
期货子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经纪商、证券公司或其他持牌机构;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风控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
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及
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经核查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
作,因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按公
司人力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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