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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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规范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操作程序,加强风险
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安
全性高、流通性好、低风险、稳健性金融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
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利用生产经营闲置资金,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及专项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现金管理,不得将用于现
金管理的资金用于其它风险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的额度、期限,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募集资金投资的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前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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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
机构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公司投资现金管理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及投资计划等;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进行审议、披露外,还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由财务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针
对相关市场信息变动及风险评估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操作,并
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与登记归档,内审部负责对所有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监督与审
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提出现金管理业务申
请并提供详细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于发
生投资事项当月及时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建立
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
财务核算工作;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现金管理进行风险监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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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
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
进行审计,主要审查现金管理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负责监督核实财务部账务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
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现
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
的产品,否则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
签署 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内审部、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长,并釆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公司持有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不能用于质押。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业务,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