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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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并向实际控制
人李柠先生全资控股公司北京智耘贰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
慎分析,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本次交易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
易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
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
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安徽驿路
微行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持有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交易对方已
经合法拥有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
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已具备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其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
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
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
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
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涉及标的公司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
盈利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驿路微行科技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链布局,向客户提供更完整的解决方案,有利于公
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
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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