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 503 会议室。
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通讯参会方式。
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刘鸿彦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15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3,03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9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70,8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70,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3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5%。
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 119,715,3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
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703%;反对 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2509%;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 119,715,3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
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600%;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613%;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代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 119,715,3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
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83%;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613%;弃权 1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4%。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1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046%;反对 2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3166%;弃权 1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1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162%;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613%;弃权 1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的何燕律师、张园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