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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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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了相
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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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时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
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南京宝色股
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
股东会根据上述会议通知的内容及方式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由公司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刘鸿彦先生主持会议,对本次会议
应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为:2026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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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1)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 人,代表股份 1,3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555%。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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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
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结
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表决同意 14,39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17%,超过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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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703%;反对 277,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509%;弃权 1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788%,因此第 1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同意 14,3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4%,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600%;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13%;弃权 18,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788%,因此第 2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同意 14,39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49%,超过了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183%;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13%;弃权 1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204%,因此第 3 项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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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 134,10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787%,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046%;反
对 2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8%,因此第 4 项
议案第 1 项子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2)4.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同意 134,1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09%,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162%;反
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5%,因此第 4 项
议案第 2 项子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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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