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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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安排。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50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346,354,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43.2898%。其中:
数共计 553,55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2129%。
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792,803,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3.076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吸收合并
青岛即墨惠民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村镇银行并改
建为分支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贾仟仞
                          雷    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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