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 国机汽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办法(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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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
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
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内部传递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严格保密,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对于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公司应针对前述重大事项制定专门的保密制度或
提出专项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
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
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本办法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
易对方及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按照登记备案
程序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
开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知悉的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
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并由董事会
办公室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公司应于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外部使用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
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对于
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相关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在报送单位、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外部单位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外部单位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
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
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并负责填写接收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于该信息报出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
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证券代码:60033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号码/
序    姓名             所在单位/          与上市公    职务     知悉信    知悉信       信息获   信息所处阶
           统一社会信用           联系电话                                                  登记人   本人签字
号    /名称             部门             司关系   /岗位     息时间    息地点       取渠道   段/披露情况
             代码
                                                                         筹备阶段/未
                                                 年   月
                                                                         披露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
    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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