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19: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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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21 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平安西二街 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
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10 点 00 分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平安西二街 1 号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董事刘磊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9,308,5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39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3,099,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7571%。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208,87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18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208,8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马鞍山长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贷
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8,118,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029%;反对 1,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892%;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19,2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0.8403%;反对 1,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19.0083%;弃权 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 0.15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 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118,11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60%;反对 1,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892%;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118,11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60%;反对 1,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891%;弃权 1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118,110,6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60%;反对 1,1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892%;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 118,108,7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944%;反对 1,1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891%;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刘海涛
                                  _______________
                                        王宁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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