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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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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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12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 年3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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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se.cn/)刊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15:00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
街道长城路318号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9日15:00至2026年3月30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1,900,4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3020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
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 61,89,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2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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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口 009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名,代表有表 2
决权股份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7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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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0MW/600MWh独立储能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900,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权: 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c000 ??本议案 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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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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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波
负责人: 国板 经办律师: 朱彦颖
沈国权 朱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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