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黄科体,作为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中谨
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按时出席相
关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主要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黄科体,男,196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
历,电力工程师。1989 年至 2001 年任职于四川内江发电总厂从事锅炉生产技
术管理工作,曾任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现任浙江富丽达
热电有限公司锅炉专业技术负责人、工程师。2020 年 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和 5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
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 (大)会情况
姓名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黄科体 12 12 0 0 否 5
本人认为,2025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着审慎的
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除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薪酬
议案回避表决外,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
则》《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
会议,并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认
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
内,我们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
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各
自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出席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
使表决权。关注相关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效果,关注董事会意见的落实情况,
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参会
情况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
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及其他工作时间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通过实地观察、与员工
交流、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深入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
信息,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现场、电话、
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
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
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
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
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
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
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
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补选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董事的提
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关董事具备履行相关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系统及年度业绩完成情
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
查,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
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
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
前,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调查,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切实
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
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
通,通过现场、电话、邮件等方式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发
挥独立董事作用,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独立董事:黄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