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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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华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潘磊律师参加公司
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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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昌春主持。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份 223,653,3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47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共计 519 人,代表股份 11,710,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65%。参会
股东均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
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东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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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涉及中小股东利益,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特别
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权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6,847,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4727%;反对 4,719,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47,5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8.4727%;反对 4,719,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3001%;弃权 14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27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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