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科技”、“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发生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
事项如下:2025 年 4 月 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华星”)
购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光电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星”)0.9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1,000.00 万元;
所持有的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5.2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180.45 万元;2025 年 6 月 TCL 科技购买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TCL 华星 1.8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0,236.69 万元;2025 年
华星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7.5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0,000.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TCL 华星购买国开基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 0.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0,180.45 万元;2026 年 1 月 TCL 华星购买深圳市重大产
业发展一期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金所持有的武汉华星 0.84%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交易资产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资
产属于相关资产,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完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夏泽童 任 成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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