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 九号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5: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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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nebot Limited
                  员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公司员工关怀
长效机制,帮助遭遇重大变故的在职员工缓解短期资金压力,增强组织凝聚力
与员工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 监 管指 引 第 1号 — — 规范 运作》 等法 律 法规 、 业 务规 则 ,以 及《 Ninebot
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含协议控制)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且连续服务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公司关联自然人除外。夫妻双方或其
子女、父母均在公司任职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有一方享有申请资格。
   第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人没有不良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章    借款用途
   第五条 借款用途需用于解决员工或家庭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近亲
属)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残、重大自然灾害、特殊突发性困难等方面的医疗
费用、生活救济等合理合法支出。
   第六条 借款不得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用于本制度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用
途,包括但不仅限用于购房、投资(证券、理财等)、购买奢侈品、偿还经营
贷或消费贷等。
                   第三章    借款额度及规定
   第七条 公司用于员工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此额度范
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申请,公
司及境内全资子公司共享该额度。
   第八条 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员工固定工资收入的50%,借款额度=月固定
工 资 收 入 *50%* 借 款 月 数 , 单 笔 借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整
(?1,000,000),累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由公
司根据借款员工服务年限、偿还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审批最终借款额度。
   第九条 同一员工每年申请借款不超过一次,前序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
得新增借款。
   第十条 借款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期满确有困难无法还清者,可提前1个月
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利率:借款年化利率不高于借款合同签署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二条 具体款项利率、发放形式、还款方式、是否可提前还款等具体执
行由双方具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员工因发生身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极端情况,经核实确认后,
由公司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等人员协商解决还款事宜。
                  第四章     借款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员工借款审批表》,并依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申
请资料,经公司内部审批决策后,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等资料,由人力资源
部统一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发放申请,财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安排发放
相应借款。
                    第五章   借款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申请人应在公司规
定的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具体归还期限以借款合同为准):
   (一)如员工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以任何方式离职,其按约定还款
计划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余额必须由该员工离职日前予以一次性结清。如未能
如期偿还,剩余未还本金将不再享受优惠利率,按照 LPR 计算复利日息。公司
有权对员工所有未发工资、奖金进行扣发缓发,并保留以其他合法途径追回款
项的权利;
  (二)借款人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或在事
后不能提供有效的凭证或证明的;
  (三)借款人严重违规违纪的;
  (四)借款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的;
  (五)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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