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尽职尽
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
司的规范化运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成林,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科员。1999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202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
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
会议材料,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 2025 年任职期间董事会所有决议无异议,
均投了同意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2025 年
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0 次,股东会 2 次,2025 年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 亲 以 现
本 年 亲 自 以通 现 场 委托 是否连续 出席股
缺席
应 参 出 席 讯方 参 加 出席 两次未亲 东会的
次数
加 董 次数 式参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 次数
事 会 加次 议
次数 数
(二)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在 2025 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
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
生。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相关议
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内部审计计划、 审
计程序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慎审查,切实保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实施有效
性;同时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了解公司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沟通方式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等具体事项,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
司规范运营并提出专业建议。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本人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能够就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
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 年半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
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聘任华朝花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等议案。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
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三届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认为公司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选举葛文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葛文志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王懿伟、
华朝花、翁钦盛、矢岛大和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华朝花为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王懿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选举葛文志担
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选举完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同意聘任葛文志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懿伟、华朝花、翁钦盛、矢岛大和为公
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华朝花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王懿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上述有关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本人对《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中,本人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同意通过以上议案,认为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关注公司及股东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
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开展新业务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尽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运
作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沟通,进一步关注公司治理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
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