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科学
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