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城发星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广州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
术有限公司 45.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含)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
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