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 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5: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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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2026年-2028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考虑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综合分析公司经
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
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时,在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
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调整程序
  公司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决策程序为:
议案拟定后应先提交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表决同意。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四、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确
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后提交股东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
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五、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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