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东鹏饮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游晓女士、赵
亚利女士、李洪斌先生、戴国良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游晓女士、赵亚利女士、李洪斌先生、戴国良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
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洪斌,于 2024 年 2 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本自查情
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定。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二个月的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与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
(独立董事除外)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人)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
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第十项至第二十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
行详细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人:李洪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游晓,于 2020 年 10 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本自查情
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定。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二个月的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与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
(独立董事除外)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人)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
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第十项至第二十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
行详细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人:游晓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赵亚利,于 2024 年 2 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本自查情
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定。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二个月的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与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
(独立董事除外)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人)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
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第十项至第二十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
行详细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人:赵亚利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戴国良,于 2025 年 4 月起任职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 日-2025 年 12 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填写本自查情
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定。
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二个月的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与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
(独立董事除外)
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前 24 个月内或最近 24 个月内曾是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在财政上倚赖公司、其控股公司(人)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
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第十项至第二十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
行详细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人:戴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