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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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公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分 別 訂 立
工程建设和服務互供協議
一. 背 景
本 公 司 於 2026 年 3 月 30 日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八 十 三 次 會 議 同 意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分 別 訂 立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及前海冶建科技分別就該等協議項下的約定互相提供工程建设和
技 術 与 管 理 服 務。
二.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 2025 年 12 月 29 日,經 本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本 公
司 將 持 有 的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100% 股
權 股 權 出 售 予 中 國 五 礦 集 團。(具 體 內 容 詳 見 公 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12
月 29 日 披 露 的 相 關 公 告)。該 出 售 事 項 完 成 後,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方。
–1–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係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華 天 工 程 技 術 有 限 公 司、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合 計 持 有
其 63.5% 股 權,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 10%,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生 態 環 保)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中冶置業南京係本公司附屬公司中冶華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中 國 十 七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天 冕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 51.2% 股 權,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 10%,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置 業 南 京)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前海冶建科技系本公司附屬公司中冶建築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中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
過 10%,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前 海 冶 建 科 技)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穿 透 後 均 由 同 一
控 制 人 即 中 國 五 礦 集 團 持 股 超 過 10%(不 包 含 通 過 本 集 團 的 持 股),因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將 相 關 交 易 合 併 計 算。單 獨 及 合 併 計 算 的 (i)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生 態 環 保),(ii)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置 業 南 京),以 及(iii)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前 海 冶 建 科 技)
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盈 利 比 率 除 外)超 過 0.1%
但 均 低 於 5%,該 等 交 易 合 併 計 算 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申 報、
公 告 及 年 度 審 閱 規 定,惟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2)(a) 條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包 括 取 得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意 見)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2–
一. 背 景
於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經 本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公 司 將 持 有 的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月 8 日、12 月 29 日 披 露 的 相 關 公 告)。該 出 售 事 項 完 成 後,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方。進 而
由 上 述 兩 家 公 司 持 股 超 過 10% 的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合 稱「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本 公 司 於 2026 年 3 月 30 日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董 事 會 第 八 十 三 次 會 議 同 意
本 公 司 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分 別 訂 立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分 別 就 該 等 協 議 項 下 的 約 定 互 相 提
供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協 議 各 方 保 證 分 別 促 推 其 各 自 的 附 屬 企 業 按 照
協 議 的 條 款 和 精 神,提 供 該 等 協 議 規 定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二. 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分 別 訂 立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一)主 要 條 款
訂 約 方:
(1) 本 公 司;及
(2) 中 冶 生 態 環 保(指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中 冶 置 業 南 京(指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前 海 冶 建 科 技(指 本 公 司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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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類 型:
根 據 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本 集 團 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擬 開 展 多 類 交 易,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工 程 建 設、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該協議的簽訂並不影響各協議的雙方自主選擇交易對象或與
第 三 方 進 行 類 似 交 易。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的 各 類 交 易
詳 情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如 下 內 容:
(1) 工 程 建 設 類
主 要 是 本 集 團 作 為 承 包 方,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分 別 作 為 發
包 方,交 易 雙 方 簽 訂 工 程 承 包 合 同。對 於 部 分 工 程 建 設 項 目,
因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具 有 區 域 優 勢 ,本 集 團 將 作 為 分 包 方,
將 部 分 工 程 分 包 給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交 易 雙 方 簽 訂 分 包
合 同。
(2)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類
(i) 對 於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類 關 聯 交 易,本 集 團 及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都 可 能 作 為 發 包 方,提 出 相 關 服 務 需 求,對 方
及 其 附 屬 企 業 作 為 承 包 方 提 供 相 關 服 務,雙 方 簽 訂 服
務 合 同。
(ii) 科 研 相 關 服 務 主 要 指 的 是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服 務、技 術 推 廣、技 術 諮 詢、科 技 培 訓、
科 技 評 價 等 科 技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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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定 價:
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各 類 交 易 的 具 體 定 價 原 則 如 下:
(1) 工 程 建 設 類
工 程 建 設 類 項 目 的 價 格 均 通 過 招 投 標 方 式 確 定,按 照 招 投
標 相 關 法 規 定,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投 資 項 目 以 及 關 係 到 國 計
民生工程建設項目等項目招投標結果和具體價格均會在政
府 工 程 招 投 標 平 台 上 進 行 公 告。雙 方 簽 訂 建 設 工 程 合 同,
按 照 合 同 約 定,採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工 程 形 象 進 度 節 點 或 月
完 成 進 度 比 例 等 方 式 進 行 工 程 款 支 付。其 中 部 分 工 程 為 以
前 年 度 已 簽 訂、尚 未 履 行 完 畢 的 持 續 運 行 合 同,合 同 價 格
將 按 照 協 議 價 進 行 確 定,協 議 價 格 中 的 合 理 成 本 按 照 人 材
機 實 際 發 生 費 用 計 算,採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工 程 形 象 進 度 節
點 或 月 完 成 進 度 比 例 等 方 式 進 行 工 程 款 支 付。
(2)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類
技術與管理服務類項目價格主要根據技術與管理服務的具
體 內 容 進 行 公 開 招 標,並 在 需 求 方 的 採 購 平 台 上 進 行 公 示,
雙 方 及 其 附 屬 企 業 簽 訂 服 務 合 同,按 照 月 度、季 度、年 度 方
式 或 按 照 服 務 事 項 完 成 進 度 情 況 進 行 支 付。其 中 部 分 項 目
管 理 服 務 為 以 前 年 度 已 簽 訂、尚 未 履 行 完 畢 的 持 續 運 行 合 同,
合 同 價 格 將 按 照 協 議 價 進 行 確 定。按 照 人 工 實 際 發 生 費 用
計 算。
科 研 相 關 服 務 的 價 格 根 據 雙 方 簽 訂 的 合 同 條 款 確 定,並 根
據 具 體 條 款 進 行 支 付。
期 限:
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將 自 簽 訂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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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 史 數 據
本 集 團 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之 間 的 上 述 各 類 交 易 於 截 至 2024 年
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及 2026 年 1 月 1 日 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
期 間 的 歷 史 交 易 金 額 如 下:
單 位:萬 元
至 2024 年 至 2025 年 1月1日 至
交易類別 止個年度 止個年度 2 月 28 日
工 程 建 设 类-收 入 – 21,711.8 –
工 程 建 设 类-支 出 597.9 561.5 –
技 術 及 管 理 服 务 类-收 入 232.5 20.2 –
技 術 及 管 理 服 务 类-支 出 924.9 442.2 –
單 位:萬 元
至 2024 年 至 2025 年 1月1日 至
交易類別 止個年度 止個年度 2 月 28 日
技 術 与 管 理 服 务 类–收 入 – – –
技 術 与 管 理 服 务 类–支 出 838 72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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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集 團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之 間 的 各 類 交 易 於 截 至 2024 年 及
日 期 間 的 歷 史 交 易 金 額 均 為 0。
(三)年 度 上 限
本 公 司 預 計,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各 類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如 下:
單 位:萬 元
與中冶生態環保 與中冶置業南京 與前海冶建科技 合併計算
交易類別 2026年 2027年 2026年 2027年 2026年 2027年 2026年 2027年
工程建设类
收入 5,000 10,000 註 註 15,000 註 20,000 10,000
支出 20,000 20,000 註 註 註 註 20,000 20,000
技術及管理服务类
收入 10,000 10,000 註 註 註 註 10,000 10,000
支出 註 註 10,000 10,000 註 註 10,000 10,000
註: 截 至 本 公 告 日,本 公 司 預 計 該 類 別 在 該 等 年 度 內 無 發 生 額,如 雙 發 屆
時 發 生 該 等 類 別 的 交 易,該 等 交 易 將 按 照 年 度 上 限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盈
利 比 率 除 外)低 於 0.1% 進 行,因 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要 求 予 以 全 面
豁 免。如 果 本 公 司 預 期 該 等 類 別 的 交 易 將 會 超 過 0.1%,本 公 司 將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及 時 履 行 公 告 及 其 他 適 用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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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度 上 限 的 釐 定 基 準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既 是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方,同 時 也 是 本 集 團 的 附
屬 公 司,本 公 司 在 釐 定 各 年 度 上 限 時 根 據 本 集 團 及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的 情 況 進 行 了 綜 合 考 量。
在 確 定 工 程 建 設 類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時,本 公 司 主 要 參 考 了 公 司
戰 略 發 展 規 劃 制 定 的 投 資 計 劃,以 及 本 集 團 擬 參 與 投 標 的 工 程
項 目 的 預 期 造 價,該 造 價 參 考 同 地 區 類 似 項 目 投 資 金 額 進 行 預 估。
在 確 定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的 年 度 上 限 時,根 據 本 公 司 各 附 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報 告 的 對 有 關 項 目 的 服 務 方 案,參 照 過 往 同 類 項 目 所
需 工 時 以 及 有 關 項 目 的 預 計 施 工 進 度 確 定 人 工 工 時,並 參 照 過
往 為 其 他 客 戶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的 價 格 確 定 人 工 單 價,從 而 進 行 上
限 額 度 的 預 估。
(五)定 價 及 內 控 程 序
本 公 司 已 採 取 了 下 列 措 施 和 程 序,以 確 保 協 議 下 各 類 交 易 的 價
格 和 條 款 不 遜 於 本 集 團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之 間 的 交 易 條 款:
各工程建设和服務互供協議下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供應
商 或 服 務 提 供 方 的 交 易,若 本 集 團 作 為 招 標 方,本 集 團 將 邀 請
不 少 於 三 家 機 構 參 與 投 標。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將 與 採 購 管 理
部 成 立 評 標 委 員 會,該 評 標 委 員 會 將 參 考 各 投 標 方 往 年 業 績、
投標價格及服務水準等因素選擇供應商或服務提供方並確定
交 易 價 格。中 標 結 果 將 報 告 給 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的 負 責 人 審 批。
如 開 標 後 所 有 投 標 人 的 報 價 都 高 於 預 算 價,經 分 析 後 為 合 理 價 格,
則 招 標 仍 屬 有 效,本 集 團 將 根 據 相 關 制 度 規 定 按 流 程 審 批 調 整
–8–
預 算 價 格。若 本 集 團 作 為 投 標 方,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將 根 據
招 標 檔 的 要 求 並 參 考 當 地 政 府 指 引 價 格 和 市 場 價 格 決 定 投 標 價 格。
當 地 政 府 指 引 價 格 和 市 場 價 格 由 當 地 政 府 定 額 站 定 期 更 新 並 發 佈,
而 本 集 團 則 支 付 費 用 以 獲 得 有 關 資 訊。投 標 價 格 將 報 告 給 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的 負 責 人 審 批。
對 於 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通 過 雙 方 協 商 確 定 價 格 的 交 易,
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會 參 考 與 獨 立 第 三 方 進 行 類 似 交 易 的 價 格,
並 通 常 會 從 獨 立 第 三 方 處 獲 取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參 考 價 格。在 獲 得
參 考 價 格 後,相 關 業 務 部 門 將 確 定 各 類 交 易 的 價 格,並 將 之 報
告 給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的 負 責 人 審 批。本 集 團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會 按 月
對 交 易 實 際 發 生 情 況 進 行 統 計,對 本 集 團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完 成 額
進 度 進 行 監 控。在 簽 訂 關 連 交 易 相 關 合 同 前,本 集 團 法 務 部 門
會 對 合 同 進 行 審 核。董 事(不 包 括 陳 建 光 先 生 及 閆 愛 中 先 生(彼
等被視為於各工程建设和服務互供協議擁有權益而放棄就相
關 決 議 投 票)認 為,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的 交 易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進 行,於 本 集 團 日 常 及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公 平
合 理,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並 且,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六)與 三 家 關 連 附 屬 公 司 分 別 開 展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下 的
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1) 工 程 建 設 類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以 水 務 業 務 為 核 心 主 業,是 一 家 以 特 許 經 營、
資 產 收 購、託 管 運 營 等 模 式,提 供 投 資、建 設、運 營 全 鏈 條
服 務 的 綜 合 性 企 業。中 冶 生 態 環 保 在 環 保 工 程 專 項 技 術、
綠 色 施 工 方 案 等 方 面 具 備 顯 著 優 勢,可 進 一 步 拓 展 綠 色 工
–9–
程 建 設 領 域。同 時,依 託 本 集 團 豐 富 的 大 型 工 程 施 工 經 驗、
完 善 的 項 目 管 理 體 系 及 廣 泛 的 供 應 鏈 資 源,可 充 分 整 合 優
勢 資 源、優 化 供 應 鏈 配 置、降 低 採 購 與 運 營 成 本,保 障 原 材
料 供 應 穩 定、施 工 技 術 專 業 及 項 目 進 度 可 控,有 效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與 項 目 交 付 能 力。
中 冶 置 業 南 京、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均 是 以 房 地 產 綜 合 開 發 為 核 心,
以 房 地 產 開 發 為 主 業 的 綜 合 性 企 業。參 與 優 質 地 產 項 目 工
程 建 設,有 利 於 本 公 司 擴 大 營 業 收 入,提 高 市 場 競 爭 力,有
助 於 本 公 司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2) 技 術 與 管 理 服 務 類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在 生 態 環 境 治 理 技 術 研 發、環 保 項 目 運 營 管 理、
綠 色 技 術 諮 詢 等 細 分 領 域 積 累 了 豐 富 的 實 踐 經 驗 與 專 業 能 力。
通 過 合 作,可 實 現 雙 方 技 術 資 源 的 共 享 與 管 理 經 驗 的 互 通,
引 入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的 環 保 技 術 研 發 成 果 與 運 營 管 理 經 驗,
增 強 本 集 團 在 綠 色 技 術 服 務 領 域 的 能 力 布 局。
中 冶 置 業 南 京、前 海 冶 建 科 技 均 是 以 房 地 產 綜 合 開 發 為 核 心,
以 房 地 產 開 發 為 主 業 的 綜 合 性 企 業。參 與 優 質 地 產 項 目 管
理,有 利 於 本 公 司 擴 大 營 業 收 入,提 高 市 場 競 爭 力,有 助 於
本 公 司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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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 般 資 料
本 集 團 在 冶 金 工 程 領 域 具 備 強 大 的 建 設 實 力,是 一 家 業 務 覆 蓋 多 個
專 業 領 域、跨 行 業、跨 國 經 營 的 大 型 企 業 集 團。近 年 來,本 集 團 錨 定「一
創 兩 最 五 強」奮 鬥 目 標,以 創 建 具 有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世 界 一 流 企 業 為
牽 引,致 力 於 打 造 具 有 超 強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冶 金 建 設 運 營 最 佳 整 體 方
案 提 供 者,國 際 知 名、國 內 領 先 的 基 本 建 設 最 可 信 賴 的 總 承 包 服 務 商,
成 為 價 值 創 造 力 強、市 場 競 爭 力 強、創 新 驅 動 力 強、資 源 配 置 力 強、
文 化 軟 實 力 強 的 世 界 一 流 投 資 建 設 集 團。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是 一 家 以 水 務 業 務 為 核 心 主 業,以 特 許 經 營、資 產 收 購、
託 管 運 營 等 模 式 提 供 投 資、建 設、運 營 全 鏈 條 服 務 的 綜 合 性 企 業。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是 一 家 以 房 地 產 綜 合 開 發 為 核 心,以 房 地 產 開 發、代
建 管 理、工 程 總 承 包 項 目 管 理 為 主 業 的 綜 合 性 企 業。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是 為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現 代 服 務 業 合 作 區 T201-0119 宗
地 的 開 發 建 設 而 成 立,為 建 設 前 海 中 冶 大 廈 的 開 發 建 設 以 及 後 續 運
營 工 作,面 向 市 場 開 展 商 業 整 售 和 寫 字 樓 租 賃 業 務 的 公 司。
四.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經 本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公 司 將 持 有 的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月 8 日、12 月 29 日 披 露 的 相 關 公 告)。該 出 售 事 項 完 成 後,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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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冶 生 態 環 保 係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華 天 工 程 技 術 有 限 公 司、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直 接 及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合 計
持 有 其 63.5% 股 權,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 10%,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
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生 態
環 保)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中冶置業南京係本公司附屬公司中冶華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十 七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天 冕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
超 過 10%,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置 業 南 京)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前海冶建科技系本公司附屬公司中冶建築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發 起 設 立,本 公 司 通 過 下 屬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其 51% 股 權 , 為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由 於 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超 過 10%,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因 此,本 公
司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訂 立 的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前 海 冶 建 科 技)
項 下 的 交 易 構 成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中 冶 生 態 環 保、中 冶 置 業 南 京 以 及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穿 透 後 均 由 同
一 控 制 人 即 中 國 五 礦 集 團 持 股 超 過 10%(不 包 含 通 過 本 集 團 的 持 股),
因 此,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將 相 關 交 易 合 併 計 算。單 獨 及 合 併 計
算 的 (i)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生 態 環 保),(ii)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中 冶 置 業 南 京),以 及 (iii)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互 供 協 議(前
海 冶 建 科 技)項 下 擬 進 行 交 易 的 年 度 上 限 的 適 用 百 分 比 率(盈 利 比 率
– 12 –
除 外)超 過 0.1% 但 均 低 於 5%,該 等 交 易 合 併 計 算 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14A章 的 申 報、公 告 及 年 度 審 閱 規 定,惟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14A.76(2)(a)
條 獲 豁 免 遵 守 通 函(包 括 取 得 獨 立 財 務 顧 問 意 見)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備 以 下 涵 義:
「聯 繫 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 事 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 國 五 礦」 指 中 國 五 礦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中 國 設 立 的 國 有 獨
資 企 業,由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直
接 控 制,為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五 礦 集 團」 指 中 國 五 礦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繫 人,包 括 中 冶 集
團 及 其 附 屬 公 司,但 不 包 括 本 集 團
「中 冶 集 團」 指 中 國 冶 金 科 工 集 團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中 國 設 立
的 國 有 獨 資 企 業,為 持 有 本 公 司 4.918% 股 份 的
股 東,為 中 國 五 礦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本 公 司」 指 中 國 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2008 年 12 月 1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A
股 和H股 份 別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聯 交 所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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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包 括 所 有 執 行 董 事、非 執 行 董 事
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出 售 事 項」 指 於 2025 年 12 月 29 日, 經 本 公 司 2025 年 第 一 次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本 公 司 將 持 有 的 中 國 有 色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中 冶 置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100%
股 權 出 售 予 中 國 五 礦 集 團(具 體 內 容 詳 見 公 司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就 本 公 告 而 言 不 包 含 三
家關連附屬公司
「香 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 立 股 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指 中冶生態環保集團有限公司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指 中冶生態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集 團」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指 本 公 司 將 與 中 冶 生 態 環 保 訂 立 的《工 程 建 设 和
互 供 協 議(中 冶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生 態 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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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指 本 公 司 將 與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訂 立 的《工 程 建 设 和
互 供 協 議(中 冶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置 業 南 京)」
「工 程 建 设 和 服 務 指 本 公 司 將 與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訂 立 的《工 程 建 设 和
互 供 協 議(前 海 服 務 互 供 協 議》
冶 建 科 技)」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指 中冶置業南京有限責任公司
「中 冶 置 業 南 京 指 中冶置業南京及其附屬公司
集 團」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指 深圳前海冶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前 海 冶 建 科 技 指 前海冶建科技及其附屬公司
集 團」
「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股 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 交 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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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屬 公 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常琦
聯席公司秘書
北 京,中 國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包 括 執 行 董 事:陳 建 光 先 生 及 白 小 虎 先 生;
非 執 行 董 事:郎 加 先 生 及 閆 愛 中 先 生(職 工 代 表 董 事);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劉 力 先 生、吳 嘉 寧 先 生 及 周 國 萍 女 士。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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