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6-012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 本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中的部
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旅酒店(集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
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办法,对募集资金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
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
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容进行明确规定。
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途。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
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
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约责任。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约责任;
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
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
下要求:
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公告程序;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化;
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
化;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
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支出时,必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支出时,必
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
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
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内
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
的时间等。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
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
内,针对使用部门或单位的使用募集资金由
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
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
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
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
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
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
项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
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
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签批、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
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财务性投资,直接或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公司;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
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
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
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
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
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个月内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
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
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他用途。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个月;
备案并公告。 (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四)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
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时披露下列内容: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内容:
投资计划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
范围及安全性; 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
意见。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营使用;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
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
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
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
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十九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
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
目的可行性分析。
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度报告中披露。
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程序及披露义务。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
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报告中披露。
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 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
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
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
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
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
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
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
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
于主营业务。
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 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体原因;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体原因;
分析和风险提示;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议的说明;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议的说明;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
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 额;
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 益;
益; (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 的意见;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说明;
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项报告》”)。 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资金专项报告》)。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等信息。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
等信息。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
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 通过,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年度审计时,
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
告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费用。
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
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
场调查。
查。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
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
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额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专户余额情况;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况和效果(如适用); 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况和效果(如适用);
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适用);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意见。 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
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
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
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募集资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律管理,根据工作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需要开展监管问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
法。
相关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
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数,“低于”不含本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一)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照规
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情况
与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不相
符的;
(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在对
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在对公司募集资金鉴证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
反本规则规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
解释。
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
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三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需进行修订时,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 法。
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原《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临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并提请股东会批
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修订后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