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吴芳、舜畅国际、张黎、赏睿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吴芳
女士、舜畅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
团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赏睿集团”)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吴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42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22%,舜畅国
际持有公司股份 7,99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8%,两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并任舜畅国际董事,吴芳女士与舜畅国际为一致行动人。
同时,吴芳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4,384,9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51%。
吴芳女士计划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以内,通
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357,100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56%;舜畅国际计划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 个月以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 1,998,6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47%;吴芳女士与舜畅国际预计所减
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4,355,7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03%。
张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84,78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54%,赏睿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 19,150,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51%,两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21,435,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5%。张黎先生持有赏睿集团 100%
股份,并任赏睿集团董事,张黎先生与赏睿集团为一致行动人。
张黎先生计划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以内,通
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284,786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0.54%;赏睿集团计划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 个月以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 6,204,05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46%;张黎先生与赏睿集团预计所减
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8,488,84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吴芳女士、舜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团所持股份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吴芳 9,428,400 2.22%
舜畅国际 7,994,700 1.88%
张黎 2,284,786 0.54%
赏睿集团 19,150,964 4.51%
注:1.以上股票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吴芳女士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357,1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 0.56%;舜畅国际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998,6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 0.47%;两者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4,355,775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 1.03%。
(2)张黎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284,786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 0.54%;赏睿集团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6,204,057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 1.46%;两者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8,488,84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 2.00%。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同时,吴芳女士、舜畅国际承诺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即不超过 8,488,843 股。
张黎和赏睿集团承诺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即不超过 8,488,843 股。
日后的 3 个月内(即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止)实施。(根据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吴芳女士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
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
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吴芳同时承诺: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吴芳女士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
承诺如下:
各方(包含吴芳)均不可撤销的承诺,本协议生效后且在曾俊及或风上国际、
张黎及或赏睿集团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各
自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除曾
俊、风上国际和张黎、赏睿集团外的其余各方在一致行动期间合并计算转让股份
数量,即该等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每次有一人以上减持时其合计减持数量
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在减持股份时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则其它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如在最后 1 个月内涉及
到相关违约方不得交易的窗口期的,则窗口期对应的期间可相应延长,下同)回
购违约转让的股份,如该等违约转让的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存在差额,则违约方
应将差额所得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且在回购完成前违约
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如违约方未能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的,则其应于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届满 7 个月的次
一个工作日将违约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未完成前述
支付的,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吴芳女士在《协议书》承诺如下:
(1)各方(包含吴芳)均不可撤销的承诺,不论其是否退出《一致行动协
议》,各方均不得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各自名下的标的股份,且每次转
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各方在一致行动期间合并计算转让股份
数量,即该等一致行动人每次有一人以上减持时其合计减持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
股份总额的 1%),但如任何单一一致行动人最后持有的电声股份的比例低于其股
本总额 1%的,则可以一次性减持。在减持股份时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则其
它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如在最后 1 个月内涉
及到相关违约方不得交易的窗口期的,则窗口期对应的期间可相应延长,下同)
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如该等违约转让的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存在差额,则违约
方应将差额所得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且在回购完成前违
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如违约方未能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的,则其应于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届满 7 个月的次
一个工作日将违约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未完成前述
支付的,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2)在任何一方(含吴芳)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电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电声股份的股份(为免疑义,梁定郊作为海南顶添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海南赏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海南谨创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及海南博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所控制的电声股份的股份除外)在根据本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被该
方完全减持完毕之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该方如果增持了电声股份的股
份,则在前述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内,除非届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如果该方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的,其减持方式及数量不受《一致行动协议》
及本协议的限制,但该方取得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自退出日起应受到本协议限制。
在截止日后,该方增持的电声股份的股份则不受本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的限
制。
舜畅国际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公司在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为一致行动人且其持有电声股份股票
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
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在一致行动期间合并计算转让股份数量,即该
等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主体每次有一人以上减持时其合计减持数量不少于电
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
张黎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下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
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
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生效后且在张黎及或赏睿集团持有电声股份
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各自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
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在减持股份时张黎及或赏睿集团违反
本条约定,则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曾俊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转让行
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如在最后 1 个月内涉及到相关违约方不得交易的窗口期
的,则窗口期对应的期间可相应延长,下同)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如该等违约
转让的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存在差额,则违约方应将差额所得在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且在回购完成前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如违约方未能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 7 个月内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的,则其
应于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届满 7 个月的次一个工作日将违约转让股份的转让
所得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未完成前述支付的,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
股份的股份。
赏睿集团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
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
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
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赏睿集团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名下的
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芳女士、舜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团均严格履
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吴芳女士、舜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团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芳女士、舜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团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赏睿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的股权比例可能发生变化,公司将在后续减持进展公告中及时披露吴芳女士、舜
畅国际、张黎先生、赏睿集团的持股情况。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团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