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林州重机
股票代码:0025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利
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 666 号名汇大厦 601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林州重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
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
或减少在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目 录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2 ........ 15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林州重机、公司 指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受让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4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27%。权
益变动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报告 指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577 弄 39 号
法定代表人:燕道宣
出资额: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7D2TPM0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基金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
在上市公
性 国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务 司 任职
别 籍 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情况
执行董事、总经理、法 中
燕道宣 男 上海 否 无
定代表人 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权益情况
股东名称 股票简称、代码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例(%)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
京运通
理有限公司-维也利战投 无限售流通股 144000000 5.9637%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
可与未来增 长前景的信心,故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上
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减
持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
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BLJ69”)
签定《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将
郭现生持有的上市公司 47,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8627%)以人民币 3.267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本次增持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0.00%;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的数 本次增持后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 0 0.00% 47,000,000 47,000,000 5.862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0 0.00% 47,000,000 47,000,000 5.8627%
注:本报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若出现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维也利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现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
让协议》,以现金人民币153,549,000.00元约定将郭现生持有的上市
公司47,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27%)以人民
币 3.267元/股的价格(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53,549,000.00元)
转让给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如下:
甲方 (转让方 ):郭现生
乙方(受让方):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维
也利明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BLJ69”,以下简
称“维也利明鑫一号”)
(一)交易概述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乙
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除息事项
所产生/派生的红股/红利等权益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
过户给乙方。
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
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转让价格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53,549,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
亿伍仟叁佰伍拾肆万玖仟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
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
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
币70,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在本协议签
署完毕、生效、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
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
币83,549,000.00元(大写金额:捌仟叁佰伍拾肆万玖仟元整),乙
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认过户资料手续全部完备的当天且满足本协议第2.1条之约定的情
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在支付完成后当天,双方正式办理过户。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在过渡期内发生向甲方就标的股份分配
或宣布分配利润事项,该部分利润归乙方享有。为便于操作,乙方有
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抵扣,但该等抵扣不应影响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全额记作甲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指定账户名:郭现生
指定账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支行
指定账户账号:6235***********2322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
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甲方进一步承诺,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
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若因其未及时全
额纳税而导致一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
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
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二)标的股份的交割
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的3日内,及时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审批
材料提交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甲方所提交审批材料被交易所审批
通过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3日内,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办理标的股份由甲方过户登记至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记于乙方名下的日期,即乙方取得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之日。
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乙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
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三)过渡期
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
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件;
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
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
施的情形;
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卖、平仓等被动行为除外)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接触、协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
相关协议转让提示性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获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
确认文件,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尚未
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甲方应在乙方发出终止通知后的3个工
作日向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归还已经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
币_70,000,000.00_元(大写金额:柒仟万元整)。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归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则应以未还款项为基础,每逾期一日按照千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
取消本次交易,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和收款账户开户人立即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按日千分之二主
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如在该等情形中,甲方存在过错的,乙方还有权
另行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为总转让价款的20%和
可期待利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与协议解除日市场
收盘价计算的标的股份市值之间的差额)之孰高者:
导致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示性公告且乙方已提供所需乙方提供的合格材料后的3日内,将本次
股份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交易所;
交割手续的;
后30日内未能具备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所需要的
全部资料和手续的;
其他事项,并导致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投资者认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冻
结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
括但不限于: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
林州重机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
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
;
二、备查文件地址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南省
股票简称 林州重机 股票代码 00253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宁波维也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577
公司(代表“维也利明鑫一号私
称 注册地 弄 39 号 1204 室
募证券投资基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多选)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 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47,000,000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5.862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