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珠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珠城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珠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俞乐、高俊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珠城科技
股票代码 301280
注册资本 136,780,140 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春
实际控制人 张建道、施士乐、张建春、施乐芬
董事会秘书 戚程博
联系电话 0577-6283007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1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283,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7.40 元,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97,501,16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2〕726 号)。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珠城科技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珠城科技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珠城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珠城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
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8,954.41 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置换预
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7 号《关于浙
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
报告》。
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市后,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67.40 元/股,触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乐清九
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美荷、戚程博在
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中的延长锁定期条件。
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延长承诺锁定
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
将遵守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
项核查意见。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个月内有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38,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62,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针对公司前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保荐机构
分别于 2024 年 1 月、2024 年 6 月、2025 年 1 月、2026 年 1 月出具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
机构对该等事项均无异议。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将
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已将上
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针对公司前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保荐机构分别于
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该等事
项均无异议。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因公司近年
来在武汉、乐清和佛山陆续购置土地并投资建设连接器生产基地,为兼顾公司生
产基地建设的战略布局,同时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更好地满足终端客户就近配套
的需求,公司将“精密电子连接器智能化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的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延期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
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
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珠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保荐代表人:
俞 乐 高 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