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骏 联系电话:021-20426235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帅 联系电话:021-20426235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
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旗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对龙旗科技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计划。 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保荐人已与龙旗科技签署协议,明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不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均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5年5月21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通过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日,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司监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2025年5月
决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龙
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上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事规则》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相应修
订。2025年6月9日,公司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公司按照修订后的制
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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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荐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
息披露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在该等事项。2025年5月21日,公司第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取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2025年1
月1日至监事会取消之日,公司监事
不存在前述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况。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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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生该等事项。2025年5月21日,公司第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取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2025年1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 月1日至监事会取消之日,公司监事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 不存在前述情形。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龙旗
科技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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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等;审查公司取消监事会的程序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制度,确信
其合法合规。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龙旗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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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 骏 张 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