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3416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0011003416号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
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6】
附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
细表已由泉阳泉公司管理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监管机
构”)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
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
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大华核字【2026】0011003416 号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
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泉阳泉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
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
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泉阳泉公司为满足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6】0011006666 号审
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于翠畅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孙雪情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第 2 页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
项目
情况 况
营业收入金额 125,797.69 119,790.7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761.08 713.28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61% 0.60%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 租金、废 租金、废
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 761.08 料及材料 713.28 料及材料
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 销售 销售
收入
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
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
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
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的收入
的收入
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761.08 713.28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
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