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涉及事项影响在本期消除
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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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事项影响在本期消除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6)第 210A004726 号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
日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致 同 审 字 (2026) 第
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
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
聆达股份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由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210A016479 号)。审计报告中非
标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
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
重大缺陷:
(1)2023 年 11 月 5 日,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为聆达股份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和投融
资部副总监林春良向王海木借款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024 年 1 月 11 日,聆达股份及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财
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
担保函》,担保金额 1,600 万元。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
担保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聆达股份及其
子公司为上述关联方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上述事项表明,聆达股份对外担保相关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
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上述 1 列示的重大缺陷均涉及子公司,表明聆达股份对子公司管理相关
内部控制失效。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
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聆达股份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聆达股份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中。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聆达股份 2024 年财
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
和范围的影响。
(二)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聆达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截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
日,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
二、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
(一)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针对上期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涉及事项,为保持并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聆达股份结合实际状况采取如下改善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
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致
同所出具的《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解除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否定意见所涉事项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由
此暴露出来的内部控制缺陷,报告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
要求,全面梳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修订了相关治理制度。同时加
强对内控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董监高及各部门合规运营意识,由证券部牵头,组织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子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学习《公司法》《证券法》《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各
子公司主体对对外担保事项的权责及相关工作程序。强化责任主体的信息披
露意识,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及时向证券部
及董事会反馈重大信息,以确保公司能够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聆达股份及子公司涉及的违规担保事项已分别取得生效判决及生
效仲裁裁决,判决/裁决结果均认定聆达股份及相关子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在 2025 年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否定意见涉及的内部控制缺陷已经整改,且未识别出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审计范围未受到限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我们认
为上期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二)强调事项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针对聆达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对外担保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处罚决定如下:
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聆达股份已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聆达股份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金额,计入 2025 年度营
业外支出 100 万元。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
保事项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聆达股份已在 2024 年年度审
计时进行了披露。
在 2025 年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
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监管立案调查的结果已经确定,公司已经履行了信
息披露职责。我们认为上期强调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本专项说明仅供聆达股份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