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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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
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
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除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有关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
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
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持股情况及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如有)、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
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董事。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或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
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
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
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如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则视为该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正式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
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
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
  第十二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
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
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对公司和全体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
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
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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