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与公司规模、业绩相符,兼顾同行业市场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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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
长期激励相结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决定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
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的占比不低于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
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且年度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绩
效薪酬总额的 25%。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兼任董事的,
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业绩奖
金及补贴四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职级、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大小、技
能水平等固定发放的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公司的业绩达成情况考核确定发放
的薪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且年度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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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 25%。
(三)业绩奖金:系公司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净利
润目标)而提取的公司全体职工享有的奖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扣除提取的业绩奖金后)同比未实现增长的不得提取业
绩奖金,业绩奖金不得超过公司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提取的业绩奖金后)的 10%,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奖金不得超
过董事会批准的其月度基本薪酬与月度绩效薪酬总额的 3 倍且所有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奖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提取的业绩奖金总
额的 5%,公司业绩奖金提取及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批准并报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四)补贴:包括全勤、学历、职称、工龄等补贴,按照公司《薪
酬福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
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并以个人绩
效与履职评价结果作为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收入的重
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包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及中长期激励方案,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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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最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最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方案经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月度绩效采
取关键绩效指标的方式进行考核,关键绩效指标及权重的设置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予以确定,其中业绩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
润等)的权重不低于 70%,并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进行月
度分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审计部门共同实施并将考核结果向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未以董事身份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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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月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安
排如下:
(一)基本薪酬、月度绩效薪酬及补贴按月发放,其中基本薪酬
根据考勤情况确定,月度绩效薪酬根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并根
据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在当年度报告披露后多退少补;
(二)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
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按年度进行经营绩效评价并根据经营绩效评价
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定,在当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
(三)业绩奖金不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月度基本薪
酬与月度绩效薪酬总额的两倍的,根据总经理批准的业绩奖金提取及
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时间发放;业绩奖金超过董事会批准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月度基本薪酬与月度绩效薪酬总额的两倍的,采取递延支付方式
发放,每一年度(业绩奖金来源的次年起)发放等同于1个月基本薪
酬与月度绩效薪酬总额的业绩奖金。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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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者津贴并予以发
放。
第十八条 若公司因为董事过错原因提前解除董事职务,公司无
需向董事支付任何补偿;若公司因为非董事过错原因提前解除董事职
务,公司需向董事支付其一个月的董事薪酬作为补偿。
若公司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双方建立的为劳动关系的,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且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双方建立的为劳务关系的,公司无需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任何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业绩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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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
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款项。前述退还责任不因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