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保障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因辞任(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或者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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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若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应提前三十日通
知董事会后方可递交辞职报告。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
股东会决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
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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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
(一)至(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三)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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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
理建议、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移交完成后,离任
人员应当与接收人员共同签署《离任交接确认书》(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涉及经济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董事会可
以要求审计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
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
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
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
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
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
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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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辞任(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被解除职务、辞任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
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等义务(如有)。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机制,具
体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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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
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
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
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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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离任交接确认书
离任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任职务: 离任生效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完成离任工作交接,现确认如下事项:
得的涉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部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工作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业
务资料等,完整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移交文件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公司印章、证照,已全部完整无缺地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并办理完
成移交手续。印章证照移交明细详见附件。
电子数据资产,如客户信息、业务数据、技术资料等,按照公司的要
求,与公司指定人员完成交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数据资
产交接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完成的工作任务、业务项目等未完结事项,本人已整理成清单(详见
附件),详细说明事项进展情况、后续处理建议及相关联系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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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向公司指定人员充分沟通和交底。
公司领用的办公电脑、工作 UKey、其他办公用品等移交给公司指定
人员,其他物品移交明细详见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向而未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的重大事项。
本人与公司指定的接收人员确认上述交接事项均已完成,双方对
交接内容的完整性无异议。本确认书一式三份,离任人员、接收人员、
公司董事会各留存一份。
离任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接收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