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恩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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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利统一,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对等。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核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规定发放。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六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司
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非独立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
定其薪酬标准;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
酬标准;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固定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
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
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该部分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职工董事因担任职工董
事以外的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
 第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
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公司发展不
适应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
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修订时亦同。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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