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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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
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
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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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
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
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包括: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
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由董事会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高精尖”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
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具体情况有待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
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
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
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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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薪酬追索期自2026年1月1日起。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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