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凤竹纺织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翊杰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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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2025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9日期间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现将2025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杨翊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生,经济学博士,管
理学博士后,注册会计师、律师、高级经济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曾任泉州经
济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副总裁、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和年审
会计师沟通会情况
现场方式召开。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视
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
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情况。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年度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委员会担任相应职务并开展相关工作。
  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其中出席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财务部编制的 202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出席《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经年审会计师初步审定的 2024 年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4 年度
财务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关于 2024 年
度审计费用及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 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关于 2024 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和《关于资产处置及
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出席《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和《关于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出席《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彭家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其中出席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高管候选人》。
  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点前就年审工作计划安排、关注重点等事项、点后就年报初步审计意见等进行
了探讨和交流。
支持,本人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会议讨论、审读报表及相关资料等方式
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材料,对所议各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对各议案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
弃权票,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部分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本人未存
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下属委员会、董事
会、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除参加会议外,本人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管理、年报审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情况保持充分
有效的沟通,通过当面、电话、邮件等方式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作
用,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同意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陈强、陈澄清、陈慧(女)、郑莉薇(女)、林鑫、李明锋、李晓芳
(女);同意提名以下人员为公司第九届独立董事候选人:陈俊明、张白、肖
虹(女)、陈玲(女)。召开《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
提名下述人员为公司新一届公司高管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陈澄
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候选人、陈慧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候选人、陈美珍女士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彭家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公司所聘任的董
事、高管均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候选人存在法律法规等相
关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程序合法合
规并召开了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年度薪酬的议案》
                               。
  (四)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进行审慎评估,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触发业绩预告事宜。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经了解: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已足
额购买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
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
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在对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
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定的《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
预案》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根据证监会及福建证监局要求,对公司及股东承诺情况
进行了梳理,本人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均能严格遵守并履行相关承诺。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5 年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各业务及管理领域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符合
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关内控制度的修订均
获得相应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审议通过,截止 2025 年 6 月 9 日未发现公司存在内
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未未发现公司存在
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
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6 次审计委员会,2 次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重点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的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的认识和理
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
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报告期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人能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专业
知识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名:杨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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