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鸣: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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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理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独立、客观地对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含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下同)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及公司治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独立、客观地确认与咨询,协助公司实现以下目标: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三)提高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四)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促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
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公平地作出职业判断和
评价;
  (三)审慎性原则:保持职业审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四)保密性原则: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公司内部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实施内部审计的专门机构。内部审计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
  第六条 公司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依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内部审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审计、经济、法律、工程或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
或从业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开展审计
业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受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绩效、重大采购、经济合同、技改投资、资产处
置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检查、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
提出改进建议;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计划执行
情况及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检查一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为履行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享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
重要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
产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相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
数据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
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建
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客观性的活动:
 (一)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与执行;
 (二)负责会计核算及出纳工作;
 (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年末,根据公司战略重点、风险评估结果及管理层
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指令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
计组。实施审计前,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
(如突击审计)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就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与被
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反
馈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条 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应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涉及重大财
务问题、舞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等情形的,必须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
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人员考
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公司将根据
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检查、拒不执行
审计决定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
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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