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张明燕)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
求,在 2025 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现
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明燕,女,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理工
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科专业带头人、南
京理工大学会计系主任、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副院长、南京工业大学浦江
学院副院长、苏州高博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中国兵工会计学会华东分会秘
书长、《兵工会计》杂志主编、澳门科技大学特聘教授、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特聘教授、江苏省会计教授联谊会理事、南京大学会计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企业财务顾问、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能够在履职中
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 6 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事会和股东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审批程序。在任期内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中,本人均充分发表了自己的
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均
投同意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历次会议,并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提出
了专业意见和合理建议,发挥了科学决策的作用。在 2025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
求,组织召开了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聘
请公司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以及聘请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等事项,详细
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
求,参与委员会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召开了五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董事及
高管薪酬,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股权激励计划和实施等事项,对公司的薪酬与考
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
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认真履责,报告期内受全体董事共同推举,本人召集并主持全部两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了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相关事
项,以及续聘年度审计机构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相关议案。在各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中,本人均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建
议,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多次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和现场办公,主动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内部控制的健全与执行情况、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并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充分交流与沟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公司
治理、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2025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长累计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
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
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通过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交流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沟通,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在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议期间与公司审计
部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畅通的沟通,了解了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实时
的进展情况,也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
况的汇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年报按时、
及时、准确披露。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人认真审核公司各项议案、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针对相关内容表述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不断促进公司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公告、
指引、备忘录、通知等文件,加强对前述文件的理解,强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人对该事项表达了同意意见。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
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
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
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经核查,
本人认为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业务
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
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能够按时完成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
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为满足公司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份(H 股)
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后的治理结构,2025 年 1 月 27 日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
任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本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增选独
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
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事项。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薪酬方案严
格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考核结果制定并发放,符合行业薪酬水平,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情况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2025 年 10 月 29 日的公司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及 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过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授予、作废等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
情况,利用各自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
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好独立董事的作用,利
用自己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公司
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
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明燕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明燕)》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