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 晶晨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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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目 录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
      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
      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
      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具体参照《晶晨半导
      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公司高管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
      并执行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五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
      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管: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章   绩效考核程序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
       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管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
       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公司高管
       基本薪酬按月按固定标准发放,绩效薪酬按月预发一定比例,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以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根
       据企业效益情况和按绩效考核程序确定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补发
       绩效薪酬的差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
       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
       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九章   责任追究和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管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
       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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