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及副总经
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
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
- 1 -
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护公司利益;
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
人事等管理)
、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
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2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
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 3 -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
其他公司(参、控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
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和其他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 1 名副总
经理代行职务。
- 4 -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照公司分工协助
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是研究
和解决公司行政及经营管理方面重要问题的会议,是总经理行使
职权的主要形式。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
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采取定期例会的形式,原则上
每 1 个月召开 1 次,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针对其职权范
围内的突发或特定专门事项可以召开总经理临时会议讨论决策,
公司高管根据其分管的工作,可提请总经理召开临时会议,并应
同时提出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和相关资料,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总工
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可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应邀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参
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
秘密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
- 5 -
会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 1 天通知
参会人员,但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不受此限;
(三)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有 2/3 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
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进行最终决策;会议内容和总经理
的决策等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记录并负责保存;
(四)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五)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
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记录并保存;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
议中形成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
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研究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事项,讨
论决定公司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与日常经营与管理相关的方向
性、政策性问题;
- 6 -
(三)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具体
实施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公司具体内控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听取各部门负责人的工
作汇报;
(十)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跟踪、检查经营计划及预算
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整改的建议和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决定,参加会议
的副总经理可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应同时提供充分的相关材
料。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或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下的集体议事制度,总经理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通过民主决策形成多数意见的议题,总经理在归
纳出席会议成员的多数意见后作出决议;
(二)对于经与会成员讨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的议题,总经
理有权决定或搁置再议;
- 7 -
(三)对于必须在本次会议上作出的决议,但与会成员未能
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策以办公会议决
议、决定、通知、命令、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执行,由总经理或
经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总经
理级会议决议事项,并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会议决议一经形成,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照执行,任何人员不得
以未参加会议或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或改变执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收集及
传递、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或决议的整理等。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
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总经理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
签署后下发执行,并抄报董事长。
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应指示董事会办公
室提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告知与会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员,并
准备相关会议材料。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
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
重大问题随时向董事会报告。
- 8 -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个会计年度应至少 1 次向董事会提交
《总经理工作报告》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
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原《总
经理工作细则》兴福司董〔2023〕2 号同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