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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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汇总等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公司证券部门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冷静对待、有序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
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门日常监控舆情信息,发现舆情及时向副总经理汇报。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
并将有关情况提交至公司证券部门,公司证券部门核实信息后及时向副总经理报
告;
(三)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一般舆情由副总经理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
舆情工作组报告。
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副总经理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热线和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
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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