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
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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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不得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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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
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第七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
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由申请单位负责
人签字。必要时,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
决议。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
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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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
用);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
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三)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
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后签署关于公
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若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
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
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是对该财务资助是
否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程序签署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
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一次董
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财务资助事项行
使最后批准权限。
申请单位应在财务资助到款期限提前60日向公司提交齐全的
财务资助申请材料,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没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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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期而导致无法上会,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
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二)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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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
情况;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
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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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
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
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
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
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
为。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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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
改时亦同。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兴福司董〔2023〕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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