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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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
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
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

(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的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
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严
                           - 1 -
谨管理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落实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管理资料。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
 -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3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4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 5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
息的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及传播。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 6 -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如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7 -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 8 -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
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
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
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
依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
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组
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填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 9 -
易所进行报备。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 10 -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
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
                             - 11 -
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
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
的保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
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
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
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
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的,应提前经董事会秘书处
备案,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
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 12 -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
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
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
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 13 -
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
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兴福司董〔2023〕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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