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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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的过
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勤
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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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
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
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
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
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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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
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
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
内控审计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
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至
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
会应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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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
报审计沟通机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
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
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
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并同意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书面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
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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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兴福司董〔2023〕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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