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旗科技: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建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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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自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谨慎、
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沈建新: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 年 7 月取得西
安交通大学电机专业学士学位,1994 年 6 月取得西安交通大学电机专业硕士学
位,1997 年 10 月取得浙江大学电机专业博士学位。1997 年 12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博士后;1999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
任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电子电气工程系研究助理;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丰
田集团爱信精机株式会社驻英国研究中心电气部研究工程师;2004 年 5 月至今
任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教授;2021 年 12 月至今任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 年 7 月至今任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截至目前,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4 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 14 次,实际
出席董事会 14 次。本人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认
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
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
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股东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股东会 7 次,实际出
席股东会 7 次,会前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研究并认真审阅。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报告期内,本人共参加
计委员会会议、7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
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客观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
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
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与中小股东沟通的各类活动,其中参加股东会
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努力。
  (六)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
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的
管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
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八)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有发生独立董
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有发生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情况。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交易
  本人对 2025 年度、2026 年度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2026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均根据有关协议的条款进行,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经核查,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的对外担
保情况。对外担保严格根据《公司章程》《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审议,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
施,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公司对应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能够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公
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在内部控制评
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
勉尽职,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始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达到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因筹划在境外发行 H 股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板上市申请,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本
人认为前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之炯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
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
任职条件。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2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
案,同意选举杜军红先生、葛振纲先生、关亚东先生、王伯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沈建新先生、杨川先生、康至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并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葛
振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亚东先生、王伯良先生、程黎辉先生、郑启昂先生、
周良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之炯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周良梁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覃艳玲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2025 年 6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牛双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并
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
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事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均严格按照公司规定
执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受让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
法》以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汇报。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人始终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
了独立性,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
进行深入沟通,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公司制度履行职责,不断加强专业学习与政策研究,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另外,
本人也将继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为公司规范运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
策,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沈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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