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31 0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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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
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
审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审计机构
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
国有资源,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指
导、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的管理体制。重大审计事项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负责的机制。
     第五条 集团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履行以
下职责:
     (一)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政治方向,进行顶层设计、统筹
协调;
     (二)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
论;
     (三)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
体系。
     第六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三)审议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审
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其他内部
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
的制定及实施;
  (二)研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计任
务、重要审计报告及重大审计结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评价内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成效;
  (四)提议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
  (五)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
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六)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 集团董事长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审批
除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集团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协助董事长(党委书记)
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的首要负责人,对董事
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履
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推动落实;
  (三)督促落实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四)组织审计整改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督促和检查内部
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五)向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集团党委、董事
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
重要审计报告等事项;
     (六)负责集团董事会与其履行职责相关决议的督办和反馈
工作;
     (七)促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业务和监督部门的协调
配合;
     (八)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
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送集团纪检监察机
构;
     (九)加强与市审计局的协调沟通,接受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
业务指导与监督;
     (十)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集团对全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管理体制。集团审计部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
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在集团统一的制度框架
和年度工作导向下开展工作,建立并执行向集团审计部门的常态
化报告机制,包括定期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以及审计结
果备案等,确保集团审计信息渠道畅通。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总部和二级集团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并根据
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于管理幅度大、业务
复杂、下属单位数量较多的二级管理单位,经集团批准,可以设
立审计部门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其职
责应与本单位财务、采购、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不相容业务相
分离。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部门在集团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集团总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
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
市内部审计规定》及本制度,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
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内
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
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所
属单位预算。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
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应当经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
审计准则和集团的相关规定,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内部审
计机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集团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
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为整合集团审计资源,强化审计监督合力,提升
审计工作效能,实行审计人员统一管理、科学调配与集约使用。
  对于特定审计项目所需的工程、信息化、法律等非审计序列
专业人员,集团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选调集团总部及下属
单位相关业务骨干参与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选调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集团审计部门拥有统一选调权,用于组建承担集团层
面审计、专项检查或跨单位协作任务的审计组。
  (二)集团审计部门向被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载明审计任务、工作时限和职责要求。
  (三)选调期间,被选调人员接受集团审计部门或项目组的
直接领导,其人事与薪酬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四)选调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所产生的差旅、外勤等直接费
用,由集团审计部门在相关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拟订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二)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
行审计;
     (三)对集团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境外资产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
计;
     (五)对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组织开展年度内控评价工作;配合外部审计开展年度内控审计工
作;
     (六)对集团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
计,对有重大财务异常的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按集团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开展专项审
计工作;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内控评价、政府审计、外部审计
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集团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
二级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十)上级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门拥有如下权限:
  (一)组织内部资源或聘请合格的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和
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等有关资料(含
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三)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列席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
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检查和审核集团及所属单
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有关计
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集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参与对所属单位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
工作。
  (十二)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对其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
对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及工作总结进行备案管理;对其审
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对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拥
有事先征求意见权;对其审计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依法依规
采集、分析和利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电子数据。数据来源包括但
不限于集团建设的覆盖全集团的各类信息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
相关职能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集团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加强数据挖掘与分析,提升审计
工作质效,并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及个人信息依法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严格规范电子数据的传输、
存储、使用与销毁,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将获取的电子数据用于
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时提供审
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
经费保障等情况,拟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本单位党委会前置
研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 2 名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
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
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
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
书面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
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
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重要审计报告需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
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
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
要求,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集团建立和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集团审计
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门将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在集团经理办公会上不定期通报,总部相关专业
部门及有关二级集团应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督促整改落实;对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的,应制定或完善相
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审计部门与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建
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内部予以通报,并作
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
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二级集团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
计制度的,由集团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
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
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制度的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集团及所属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相关责任人员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集团鼓励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参与内部
审计协会的活动,加强业务交流与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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