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分配与约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依照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二)坚持“五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所在行业、
所处区域、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体制机制
相适应;
(三)坚持与公司经营目标、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紧密
挂钩原则;
(四)坚持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立足公司可持续发展
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
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
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予
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考核和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
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70%。
第十条 独立董事按照《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享受任职津贴。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以职工身份
领取薪酬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执
行,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兼任公司其他职务、亦不以职工身份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薪酬依据对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结合半年度、年度或任期
绩效考核结果计发;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激励方案执
行。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职天数进行
计算和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